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彭丹阳无照从事网吧经营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由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工商听告字[2012]380号]}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彭丹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依法予以取缔;二、没收在扣的11部旧电脑和11部旧游戏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