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立案调查彭丹阳涉嫌无照经营一案,执法人员于2012年6月11日下午,在海丰县城东镇红城大道东(海珍酒店斜对面)查获一家由彭丹阳经营的电脑网吧,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电脑互联网上网服务兼游戏机娱乐的经营活动,在室内查获旧电脑11部和旧游戏机11部,且当事人供认开业至今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证件,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涉嫌的财物进行查扣(详见《财物清单B52号》),现场当事人签收了我执法人员发出的《询问通知书》{海工商询字【2012】B52号},通知当事人第二天前来本局城东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
案发后,执法人员按当事人现场笔录提供的地址上门寻找和打手机号码都无法与当事人联系,2012年7月27日以挂号信寄出的再次《询问通知书》{海工商询字【2012】B63号}于8月6日“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当事人已下落不明,当事人至今没有到我局城东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公告当事人彭丹阳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本局将对以上被扣押的财物视为无主财产,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