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丰县公平镇高北(沙)村粗石坑一金属提炼加工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工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涉嫌无照经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报批,现场查获的矿渣状原料7725公斤(毛重)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案发后,当事人至现不到案接受调查和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公告通知涉案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我局将对以上被扣押的财物视为无主财产,没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