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停放在海丰县公平镇塘尾村内一辆车牌号为皖SO4195号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上运载有6.425吨(219块)铜锭,现场货车司机单彬供称“该批铜锭是一名姓郑的人雇请他运载的,无任何合法手续”。涉嫌无照经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报批,现场查获的6.425吨(219块)铜锭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案发后,我局先后两次向郑姓铜锭货主发出《询问通知书》,通知郑姓铜锭货主到案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至今没有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我局将对以上被扣押的财物视为无主财产,没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