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梅陇华乐游艺园:
我局于2012年12月25日对海丰县梅陇华乐游艺园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一案依法作出海工商处字(2013)第 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你企业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海丰县文体旅游局吊销后,未按规定到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我局于2012年8月8日公告通知你企业15日内到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你企业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海丰县梅陇华乐游艺园《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