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13年3月1日对涉案当事人李良枝网吧无照经营案依法作出海工商处字【2012】第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你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海丰县城东镇龙山东龙路中段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法予以取缔;
二、没收在扣的旧电脑主机11部和旧电脑显示器11部。。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