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告 >> 行政公告 >> 正文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海工商履催告字(2017)001号

海丰县庄太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映妮):
    本局于2016年10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了《海丰县工商行政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字〔2016〕4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海工商履催字(2017)001号]《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doc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23日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办 地址:汕尾市区通航路中段工商大楼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计制作 粤ICP备07512181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