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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网络经营主体申领 红盾电子标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营造网络诚信交易环境,树立网络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规定,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印发《关于网络经营主体申领红盾电子标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9月21日起对外发放红盾电子标识。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网络经营主体申领红盾电子标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寄送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次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5天内。
    附件:《关于网络经营主体申领红盾电子标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通航路中段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科,邮编:516600 电子邮箱:26076615@qq.com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2日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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